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958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小龙,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