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993号 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建民建筑机械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现代汉城A区1幢4号。
经营者:沈永婷,女,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寿县建民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寿县建民建筑机械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民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