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55号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区8号201室-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欢唱歌厅,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与经南一路交叉口西南角九鼎金地广场3楼C1。
经营者:魏凤。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欢唱歌厅(经营者:魏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计668元,由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