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64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靖县美家乐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高新区科技路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7MA30Y6EG42。
经营者:阮妙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用,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福海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建省闽侯县,南靖县靖城镇靖城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县美家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2019年12月17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