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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天津太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101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天津太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天津太子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101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太子眼镜店,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津公路36号。

经营者:陶文义,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太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张建强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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