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兆林,男,汉族,1963年8月2日生,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句容市华阳镇纯凯娱乐总汇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爱智、曹朕,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兆林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朱兆林于2019年12月16日以其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兆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兆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朱兆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