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11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国粹凤香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冯银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华力大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国粹凤香酿酒有限公司、陕西华力大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环球佳酿公司主张国粹凤香公司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该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国粹凤香公司将其“国粹”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以上主张,一审判决应对涉案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国粹凤香公司是否将 “国粹”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使用、其使用行为能否误导相关公众等基本事实作出分析并给予明确的认定,但一审法院却未予查明并作出清晰认定,导致适用法律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