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43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家福源超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2号9号楼东1单元1层2号。
经营者:谷新义,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家福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