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9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周天百货购物广场,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民主南街。
投资人:马世宗,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世宗。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周天百货购物广场、马世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