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3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榜山福伦食杂店,经营场所龙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XP9BD8L。
经营者:候伦栋,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永泰县,现住龙海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榜山福伦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龙海市榜山福伦食杂店已与其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海市榜山福伦食杂店的起诉,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