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城阳区明佳优生鲜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30号A。
经营者:牛凤娟。
被执行人:牛凤娟,女,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明佳优生鲜超市、牛凤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9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鲁02执971号。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462元。
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13日本院以(2019)鲁02执971号之三、之四(网络文书编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牛凤娟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511元,上述案款到账后,本院扣缴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462元(含退诉讼费350元)。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