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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精致汽车精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73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精致汽车精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精致汽车精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36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北环路110号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曾志灵。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精致汽车精品店,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第一工业区B2栋一楼9、10号。

经营者:陈桂波。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精致汽车精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019862.9、名称: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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