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749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11200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1738046。
被告:都匀市重庆富侨贵宾店,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云鹤路51号西鸿大厦2层。
经营者:秦正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匀市重庆富侨贵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