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645号原告:鹿丙领,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欣,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置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万福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马超。
原告鹿丙领与被告扬州置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原告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鹿丙领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鹿丙领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