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2民初18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三亚嘉新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4MA5RW1TD9P,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步行街三层3031号商铺。
经营者:吴红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嘉新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斐乐体育有限公司525元。
审 判 长 梁 朝审 判 员 李 祎审 判 员 陈太洪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飞书 记 员 高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