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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执1611号
案件名称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长桥社区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钟晨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梅花一街018号。

经营者:黄丽,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工作需要,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8)湘0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即花之林餐饮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浏阳市淮川花言茶语人文茶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到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解放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唇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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