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95号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金凯进厂区厂房一B301。
法定代表人:李永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天博,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博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泉路伍屋村科技园5栋6D。
法定代表人:郑文辉。
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博宇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2039××××.0,名称:一种移动终端充电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尼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