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060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告:张店昊涵酒水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兴学街与健康街交汇处东的正宗军马场酒兴学街连锁店NO.0088。
经营者:韩红岩。
被告:张店军制酒水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18号院1号西数第七套。
经营者: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昊涵酒水商行、张店军制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