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39号 原告:青岛春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蔡新国,董事长。
被告:青岛博运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徐振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春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青岛博运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春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