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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184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易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易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易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先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倩,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易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易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倩、易钊,被上诉人律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律点公司的诉讼请求;

2.判令律点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1.律点公司主体资格存疑。

2.被诉侵权设计采用的是现有设计,没有侵权涉案专利权。

3.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的左、右视图及俯、仰视图有关设计与涉案专利不同,且该区别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显著影响,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4.易图公司并未实施制造侵权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5.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二审庭审中,易图公司明确放弃主张上述上诉理由第一、第四点。

律点公司答辩称:易图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且其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应被采纳,应驳回其上诉请求。

律点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易图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63001××××.9号专利产品的行为。

2.赔偿律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维权成本)。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易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1××××.9)的行为;

二、深圳市易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含维权支出);

三、驳回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深圳市易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深圳市易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易图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律点公司据以起诉的201630019***.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律点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律点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深圳市易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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