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县美顶装饰材料门市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大道西段苏南商贸城F1-33。
经营者:李海江,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巨野县美顶装饰材料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顾兴根、宋振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巨野县美顶装饰材料门市部于2019年12月3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顾兴根、宋振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巨野县美顶装饰材料门市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巨野县美顶装饰材料门市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巨野县美顶装饰材料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