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065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告: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建设路与大钟街交汇处的好又多购物中心全国连锁No898钟楼店。
经营者:胡金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