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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延寿县春祥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安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68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延寿县春祥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安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延寿县春祥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安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北区购得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68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寿县春祥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

法定代表人:于荷馨。

被告:五常市安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镇新兴村江家屯。

法定代表人:安国庆。

被告:市北区购得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112号-5。

经营者:李德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延寿县春祥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常市安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市北区购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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