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68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寿县春祥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
法定代表人:于荷馨。
被告:五常市安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镇新兴村江家屯。
法定代表人:安国庆。
被告:市北区购得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112号-5。
经营者:李德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延寿县春祥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常市安平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市北区购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