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1执1805号吴芬、徐州天洪益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芬与徐州天洪益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拨了徐州天洪益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03元,并将其中案款202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并按规定收取执行费203元。
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院(2018)苏0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的财产执行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1执1805号吴芬、徐州天洪益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芬与徐州天洪益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拨了徐州天洪益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03元,并将其中案款202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并按规定收取执行费203元。
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至此,本院(2018)苏0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的财产执行内容己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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