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93号原告:深圳市弘南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大地工业区16号A栋1-4楼。
法定代表人:白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天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虎地排村88号成裘工业园6栋4楼。
法定代表人:周松庆。
被告:周松庆,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广州欧页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601房自编10房-1001(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周松青。
原告深圳市弘南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天达电子有限公司、周松庆、广州欧页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235185.4、名称:蓝牙耳机(LB30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弘南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弘南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