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申60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超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76号-1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周黄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馨,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娥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京超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超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9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超妍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