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247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天园街238号621房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尚福礼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401号(酒店用品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杨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锡武,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尚福礼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