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便利通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449号。
经营者:曹克俊,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便利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0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宏祥鑫商行超市经营者曹克俊银行存款4100元。
该款项扣缴执行费50元后,向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0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