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905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修道花园三楼圣马丁斯巷80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清百合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服装市场A区一楼西首01396号。
经营者:常正刚。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即墨市清百合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