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806号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777号4幢2-3层。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
法定代表人:郝成凤。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业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