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四方区鑫顺家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永丰路与九江路交叉口附近水清沟街道办事处对面。
经营者:仇方霞。
被执行人:仇方霞,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四方区鑫顺家超市、仇方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45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268.43元至本院。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将调查等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事宜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