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384号原告:宋振明,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萍,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富校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北村。
法定代表人:罗文校。
被告:宁波昌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西三节3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燕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宋振明与被告慈溪市富校电器厂、宁波昌瑞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宋振明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振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振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