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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53号
案件名称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5层1单元603。

法定代表人:李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真,该公司监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紫云镇孙祠堂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厨公司)与被上诉人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杰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0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元厨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关于元厨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实施了被诉侵权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有误。

原审中,万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记载,在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CHN2019第二届郑州国际连锁加盟展览会”上,展示有“元厨科技”字样的面条机及元厨公司诚招面条机合伙人的宣传材料,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在郑州市,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元厨公司并未到上述展览会上设立展位,也未派遣或授权委托任何人在展览会上设立展位并进行许诺销售。

万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记载的展商名录没有元厨公司的名称,且设立上述展位的是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渝公司),该公司并非元厨公司的代理商或销售商,元厨公司也未授权委托德渝公司在展览会上展出相关宣传资料,不清楚德渝公司所展示的元厨公司宣传资料的来源,故不能将德渝公司的展示行为认定为元厨公司的展示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侵权行为地包括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许诺销售行为应理解为由被诉侵权人亲自实施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实施。

本案中,原审法院作为裁定依据的公证书内容不能证明元厨公司参加过“CHN2019第二届郑州国际连锁加盟展览会”并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

综上,元厨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万杰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前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或实施该许诺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本案中,万杰公司系发明专利“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专利号:ZL20161017××××.X)、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专利号:ZL20162023××××.3)、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专利号:ZL20162023××××.5)、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专利号:ZL20162023××××.X)的专利权人,上述四项专利处于合法有效期内。

为证明元厨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万杰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61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611号公证书)记载,元厨公司与案外人王富康签订“元厨科技全自动智能鲜面机购销合同”,销售规格型号为YC-M300A的全自动智能面条机,该合同的每页右上角均印有元厨公司全称及图形标识,每页页尾均标注热线电话137××××9303以及售后热线4001858658,末页落款处盖有元厨公司合同专用章;

产品实物上印有“YC-M300A”“元厨科技4001858658”字样以及元厨公司图形标识。

2.(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461号公证书记载,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CHN2019第二届郑州国际连锁加盟展览会”上,名为“德渔府”的展位上展示了印有“元厨科技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1858658”“YC-M300A”字样及元厨公司图形标识的面条机实物,公证人员从某上取得了印有“元厨科技”及其图形标识的名片以及印有“元厨科技”及其图形标识的诚招合伙人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上载明了元厨公司的全称、联系方式及“YC-M300A”全自动智能面条机图片,且该些信息均与第611号公证书记载的相应内容一致。

上述两份公证书相互印证,能够初步证明在“CHN2019第二届郑州国际连锁加盟展览会”上展示的被诉侵权“YC-M300A”面条机实物以及取得的相关宣传资料属于元厨公司,展览会的举办地河南省郑州市即是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元厨公司否认其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了上述许诺销售行为,称系无关的案外人所为,但是,一方面,关于元厨公司是否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被诉侵权许诺销售行为,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另一方面,万杰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初步证明元厨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许诺销售行为,元厨公司以其未实施被诉侵权许诺销售行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魏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乐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53号 案  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涉案专利  “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发明专利(ZL20161017××××.X)、 “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023××××.3)、 “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023××××.5)、 “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023××××.X)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管辖;

侵权;

许诺销售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法律问题 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或实施该许诺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择其一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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