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745号原告:山东大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光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业,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唛田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鹏,总经理。
原告山东大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唛田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山东大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山东大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