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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平度市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891号
案件名称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平度市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平度市好又多超市;潘献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曹小停,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度市好又多超市,住所地平度市香店街道厦门路与泉州路交汇处好又多超市生活购物广场。

经营者:潘献勇。

被执行人:潘献勇,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上述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9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潘献勇主动向法院缴纳案款12063元,扣除执行费8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1983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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