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3刑初89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守义,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无业,无前科。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月1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传唤,2019年1月1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3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玲,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9]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守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焰、唐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守义及其辩护人胡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商标第****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第****8307号“五粮液”、商标第****940号“WULIANGYE五粮液”均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均系第33类,包括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等。
2018年11月,被告人高守义明知陈祖兵(另案处理)购买品牌酒瓶用于生产假酒,仍按5元钱一个的价格将回收的空茅台酒瓶120个销售给陈祖兵,上述酒瓶暂未用于生产;2019年1月上旬,高守义购进绵竹大曲、湘泉等原料酒,利用原来回收的空五粮液酒瓶,在租赁的湖南省长沙县邓**私宅内,采用将低档酒灌装到高档酒瓶,再封口、贴标、重新包装的方法,生产假冒五粮液。
2019年1月17日,宁乡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高守义的制作假酒窝点内,查获假冒五粮液125瓶和大量制作假酒的包材、酒瓶,未查到其实际销售价格,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137375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守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高守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高守义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守义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守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守义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第一,被告人高守义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是,起诉书指控高守义非法经营的数额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不合理;
第二,即使认定被告人高守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高守义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外,高守义还具有以下从轻量刑情节:1.被告人高守义制作的125瓶假冒五粮液在包装完成前被查获,尚未流入市场,尚未进一步造成社会危害;
2.被告人高守义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已羁押近一年时间,受到了教育和惩处,回归社会后不再有社会危害性;
3.被告人高守义文化程度不高,上有年迈生病瘫痪在床的母亲需要照顾,自己长期患病,家庭困难。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对被告人高守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进行合理认定;
如判决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请求充分考虑其各项从轻从宽量刑情节且已羁押十一个月、家庭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罚金的实际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且从轻适用罚金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被告人高守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物证;邓*健、高*杰、陈*兵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高守义的供述与辩解、对涉案商品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守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五粮液”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尚未销售货值约1373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时,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守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守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