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60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展旺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黄埔东环路504号深源工业诚厂房A1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高茗香。
本院受理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展旺飞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原告朴振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