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354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紫葳高强度耐火烟道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白云中路104号2层88号。
法定代表人:吕萨,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1404室。
法定代表人:宋钰凤。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紫葳高强度耐火烟道行与被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20日,原告贵阳市白云区紫葳高强度耐火烟道行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贵阳市白云区紫葳高强度耐火烟道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白云区紫葳高强度耐火烟道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紫葳高强度耐火烟道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