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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宋凤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宋凤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宋凤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162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凤云,住漯河市召陵区。

系店铺名为“凤云日化”的个体工商户。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凤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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