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81执334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华,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彭明星、倪海娟,江苏路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俞芦军,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娟,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海华与被执行人俞芦军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俞芦军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海华于2019年12月1日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