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752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代理人:周峰,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莹,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廖媚手机店,经营场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湖滨德政大道79号。
经营者:廖媚。
委托代理人:廖爽,系被告经营者廖媚的弟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廖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廖媚手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