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2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5号万海大厦C座602B房。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韵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村6巷5号908。
法定代表人:杨幼珍。
被告:杨幼珍,女,汉族,1993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韵致贸易有限公司、杨幼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名称:风扇(N9-FAN))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