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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松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4知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松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松某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知民初2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某。

经营者:李志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乃林镇甘苏庙村五组。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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