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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美港城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1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美港城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美港城歌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民初138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美港城歌城,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王浩儿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657EHU2P。

经营者:毛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南,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佳,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美港城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晓芸 审 判 员 钟小红 审 判 员 罗喆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严 洁 书 记 员 黄睿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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