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2137号 原告:青岛同鑫创新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同鑫,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武、姜晓燕,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小帅影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春晓,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娜、于正友,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同鑫创新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小帅影院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鑫创新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