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156号之一 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住所地以色列雷霍沃特奥本海默街2号。
法定代表人:YovavSameah,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信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与被告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于2019年12月26日以其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