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07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车桥镇家悦福超市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达康路(原车桥药站面南1-3层三间门面房)。
经营者:任加军。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区车桥镇家悦福超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