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精选亚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88号2-1-16号、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0-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连云港精选亚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精选亚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亚朵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连云港精选亚朵公司向本院上诉称,2018年11月1日,连云港精选亚朵公司在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定程序注册成立,公司使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对外经营是合法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公司的“名称权”和企业“商标权”是不同法律关系。
本案应首先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颁证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商标局和工商局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没有经过法院裁决前,不能认定工商局的颁证行为违法,也不能认定公司使用企业名称行为违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辖区内基层法院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对发生在南京市、宿迁市、连云港市等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本案中,上海亚朵公司诉讼标的额15万元,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连云港精选亚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
连云港精选亚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