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5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海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三区23幢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萍,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茎根,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奇,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海纳日用品有限公司、张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