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42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石三水鸡排店,住所地淮安市师专路1号花漾城M-14号。
经营者:石素珍。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江浦区石三水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